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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761-201809-14280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18-07-19 15:57
名 称: 行政处罚
文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7-19 15:57 浏览次数:497
字号:[ ]

行政处罚类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期限

处罚标准

承办机构

办公地点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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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2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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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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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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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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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20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6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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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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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行为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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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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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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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9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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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0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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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1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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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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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2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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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3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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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4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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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呈贡新区行政中心1号楼624室

15

对伪造、变造、冒用《统计调查证》行为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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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3万以下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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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行为的处罚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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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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