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2017年度
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第一部分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有关法规、具体负责我市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等周期性开展的全国性大型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依法组织开展重大市情市力、重点热点问题等调查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方案制度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相应数据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方案制度做好国家服务业重点企业的调查、联网直报,依据省统计局有关方案制度做好服务业企业调查(省级)和新型服务业态企业的调查(省级)、联网直报、总结和信息撰写;依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有关方案制度做好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相关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事业单位1个,其他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30人。其中: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6名、工勤人员编制4名。2016年末实有人数25人,2017年度退休一人,年末实有人数24人。
离退休人员9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9人。
实有车辆编制0辆,在编实有车辆0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4,033,255.7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032,574.89元,占总收入的99.98%;其他收入680.82元,占总收入的0.02%。与上年相比增加决算数166,705.94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商品和服务费用的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4,032,574.89元。其中:基本支出3,885,271.89元,占总支出的96.35%;项目支出147,303.00元,占总支出的3.65%。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885,271.89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68,797.14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8.8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1.13% 。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机构为完成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相应数据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好国家服务业重点企业的调查、联网直报,做好服务业企业调查(省级)和新型服务业态企业的调查(省级)、联网直报、总结和信息撰写;做好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相关工作,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47,303.0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03,617.00元,主要原因是上年购买固定资产29,920.00元,本年购买数为零;厉行勤俭节约,压缩项目经费73,697.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032,574.89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决算数166,705.94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及商品和服务费用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645,267.8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0.40%。主要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住房保障(类)支出387,307.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60%。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0.00元,支出决算为0.00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接待费支出0.00元,占0.00%。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32,471.7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2,331.39 元。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昆明市统计局普查中心部门资产总额14,307,916.08元,其中,流动资产210,762.11元,固定资产14,097,153.97元。年初固定资产14,303,953.97元,2017年经财政批准报废车辆一辆,价值206,800.00元,减少固定资产206,800.00元。故年末固定资产价值为14,097,153.97元。
(三)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为昆明市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的地方财政拨款收入(代管的地方编制人员的费用)以及地方政府委托调查任务费用。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5.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昆明市统计局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昆明市统计局本级、昆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昆明市普查中心,下同)用于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昆明市统计局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统计业务(项):指昆明市统计局在日常业务之外开展的专项统计工作的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统计管理(项):指昆明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执法、统计职称考试等方面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专项普查活动(项):指昆明市统计局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等周期性普查工作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统计抽样调查(项):指昆明市统计局开展各类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昆明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昆明市统计局计算站、昆明市统计执法支队,下同)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统计信息事务(款)其他统计信息事务支出(项):指昆明市统计局除上述项目外开展统计信息事务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 15.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8.“三公”经费:“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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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