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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761-202012-29363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18 14:08
名 称: 昆明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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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8 14:08 浏览次数: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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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昆明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昆明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信函、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昆明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昆明市统计局网站;

(二)昆明市统计局微博微信平台。

第六条 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收到的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由昆明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处统一受理。

举报电话:0871-63103062 63197316

信函举报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6楼,邮政编码:650500

门户网站举报网址:http://tjj.km.yn.gov.cn

举报电子邮箱:kmtjfgc@sina.com

第七条 昆明市统计局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鼓励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及时掌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访举报的,应当填写来访举报记录单。

第九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统计局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市统计局有关处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建议补充相关材料;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昆明市统计局自接到统计违法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统计违法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统计违法举报,应向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昆明市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

第十二条 昆明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举报材料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现场检查的,可以转交有关县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经昆明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对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或者较重的,由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转交县区统计局立案查处。

对转交县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县区统计局要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市统计局处理,或者由县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市统计局对县区统计局的核查或者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昆明市统计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特别复杂的统计违法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按相关保密规定管理,举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在办理举报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禁止其他可能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或举报内容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造成举报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印发的《昆明市统计局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处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