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昆明市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有效防止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昆明市统计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执法约谈,是指昆明市统计局对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度假)园区统计机构因工作不力,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统计职责,导致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统计数据失真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县(市)区统计局、开发(度假)园区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通知约谈:
(一)昆明市统计局受理举报,经查证发现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昆明市统计局接受上级部门指定查证,发现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进行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七)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的;
(八)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
(十)因统计工作不力,导致人、财、物安排不到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一)昆明市统计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昆明市统计局局长、局分管领导、法规处及相关专业处人员组成,并根据情况邀请市监察部门参加。
第六条 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前,由昆明市统计局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及职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约谈通知书由局长签发,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被约谈单位。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
(二)约谈时,由昆明市统计局主持,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违法情况的原因做出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回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约谈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双方在《XXX统计局行政执法约谈记录》上对笔录属实情况签字确认。约谈记录可复印留给约谈对象。
(五)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昆明市统计局。并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主要领导。
(六)约谈记录及后续资料由昆明市统计局法规处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条 对未及时落实整改要求的、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