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统计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财政金融(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2023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2022年度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昆明市商务局 | 昆明市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2〕01号 | 2023年2月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昆明市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2〕02号 | 2023年10月 |
昆明市商务局 | 昆明市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昆统调查字 〔2022〕03号 | 2023年11月 |
二、2023年度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截止时间 |
昆明市商务局 | 昆明市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2〕01号 | 2023年2月 |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 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指标统计调查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0〕04号 | 2023年9月 |
昆明市大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昆明市大健康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0〕04号 | 2023年9月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昆明市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2〕02号 | 2023年10月 |
昆明市商务局 | 昆明市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昆统调查字 〔2022〕03号 | 2023年11月 |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将在昆明市统计局外网(tjj.km.gov.cn/)“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布。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昆明市2022年经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昆明市统计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