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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761-202302-409173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3-02-08 15:27
名 称: 2022年度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
文号: 关键字:

2022年度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7 浏览次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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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统计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财政金融(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度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2023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2022年度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限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2〕01号

2023年2月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2〕02号

2023年10月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昆统调查字

〔2022〕03号

2023年11月

二、2023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批准文号

截止时间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2〕01号

2023年2月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指标统计调查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0〕04

2023年9月

昆明市大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大健康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0〕04

2023年9月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昆明市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昆统调查字

〔2022〕02号

2023年10月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昆统调查字

〔2022〕03号

2023年11月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将在昆明市统计局外网(tjj.km.gov.cn/)“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布。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公布昆明市2022年经昆明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昆明市第五次综合交通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02

昆明市服务贸易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202201

昆明市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主要内容202203


                                昆明市统计局

2023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