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法GDP的核算方法
一、 核算方法
我国生产法GDP核算分为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由于年度核算能够获得比季度核算更全面、更可靠的基础资料,因此,年度核算与季度核算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核算的行业细分程度不同。季度核算能够获得的基础资料较少,因此核算行业分类比较粗,而年度核算基础资料更丰富,分类更加细化。二是具体的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季度核算大多使用相关指标推算法,即通过相关的专业统计指标间接地推算该行业的增加值,而年度核算则充分利用企业财务资料和其他专业统计资料,直接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进行核算。
在核算的行业分类上,主要依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标准,并同时采用两种分类方式核算。
第一种分类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7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实际核算中采用三级分类。第一级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为基础,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等11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行业包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7个门类行业。第二级分类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行业大类。其中,房地产业分到行业中类,并包括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分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社会保障2类。第三级分类在第二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行业小类。
第二种分类是三次产业分类,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修订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剔除国际组织)。
(一)年度GDP核算
我国年度GDP核算包括经济普查年度核算和非经济普查年度(常规年度)核算。根据各行业基础资料的不同,分别采用生产法或收入法核算增加值。与常规年度GDP核算相比,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行业分类更加细化,基础资料更为翔实,在方法上更多采用直接核算方法。
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采用第三级分类,即按照经济普查方案,划分行业小类核算增加值,然后汇总得到GDP。在实际核算时,按照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种类型分别核算,除第一产业外,每种类型的增加值均使用普查资料直接核算。
常规年度GDP核算采用第二级分类,即主要按照行业大类核算增加值,然后汇总得到GDP。常规年度GDP核算时,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情况,按照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种类型分别核算。由于可获得的基础资料情况的不同,分别采用直接核算或间接核算方式进行核算。
一是直接核算。对于一套表单位(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以及部分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如农林牧渔业、金融业以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等),由于可以获得详细的年度财务状况调查资料或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资料,因此利用基础资料直接核算该部分单位的总产出、中间投入、增加值以及增加值的四个构成项。
二是间接核算。对于部分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于缺少财务资料,常规年度增加值核算需使用最近一次经济普查年度相关比例结构、常规抽样调查资料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资料与行政记录资料推算。
(二)季度GDP核算
我国季度GDP核算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将部分门类行业细分为大类行业核算行业增加值,然后汇总得到季度GDP。由于各行业基础资料不同,不同行业的增加值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由于季度GDP核算对时效性要求较高,但能获得的基础资料比年度核算较少,因此,季度GDP核算的行业增加值大多采取相关指标推算法核算。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 = 上年同期增加值 ×( 1 + 本期增加值增长速度 )
其中,本期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本期相关指标的增长速度,以及以前年度增加值增长速度和相关指标增长速度之间的数量关系计算。采取相关指标推算法的行业有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等行业。
此外,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业采取增加值率法,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 = 本期总产出 × 增加值率
其中,增加值率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
二、 基础资料来源
GDP核算覆盖所有行业,所使用的资料来源十分广泛,既有统计部门的专业统计资料,又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种行政记录;既有传统的全面报表数据,又有科学的抽样调查数据;既有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又有经济普查数据;既有涉及现价和不变价的价值量指标,又有与价格无关的物量指标等。从数据搜集的角度看,GDP核算的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它是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住户调查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有关部门的财务统计资料。它是指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国有企业负责收集的本行业财务统计资料,如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汇总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财务统计资料等。
三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如财政部全国财政收入与支出资料、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税务总局分行业的税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