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统计局关于2024年度昆明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统计局、磨憨-磨丁合作区管委会财政金融(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统计局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昆明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2025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如下:
一、2024年度昆明市统计局新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昆明市花卉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4〕04号 | 2025年 10月 |
二、2024年度昆明市统计局修订和延续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昆明市商务局 | 昆明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4〕01号 | 2027年 9月 |
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调查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4〕03号 | 2027年 7月 |
昆明妇女联合会 | 昆明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4〕02号 | 2027年 8月 |
三、2025年度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昆明市花卉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 昆统调查字 〔2024〕04号 | 2025年 10月 |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将在昆明市统计局外网(tjj.km.gov.cn)“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布。
四、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附件:
附件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制度主要内容
昆明市统计局
2025年1月6日